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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4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不超过贷款人到达退休年龄后5年)。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个人购买未装修的商品房(指毛坯房,即室内未间墙批档或未完成水电安装和地板铺设等情况的房屋)后,可在一年内累计2次提取其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该住房的后续工程(指间墙批档、水电安装、地板铺设)费用支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购房总价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1.3倍。
  4、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经审核批准,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约定的间隔提取期限(每月、每季、半年、一年)直接划转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的价款。
  (五)在市区购买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及以上的,购房者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城市。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一)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确因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市政配套建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的,可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相关费用的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要按计划做好清缴工作。
  (三)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现行规定的标准酌情调减收取绿化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押金。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状况,合理调整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但要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因提高普通商品住房比例而需办理规划设计等变更审批手续的,免收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资、扩股等方式筹集房地产开发建设流动资金,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发售和收取预售款项,也不得利用股权转让的名义违法逃避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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