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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茂府办〔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制,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因地制宜,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区要争取用2年时间解决全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加大投入,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省市两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上年度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多渠道筹集政策保障性住房房源。要积极开展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试点工作,亦可采取收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闲置商品房和其他居民闲置住房的办法,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并促进商品住房市场平稳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发展住房二手交易与住房租赁市场,帮助房屋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等,解决过渡性住房需求问题。
  二、进一步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商品住房消费
  (一)同时购买两套或以上用于家庭自住或直系亲属居住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
  (三)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所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按现行标准按减半收取。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自住型或改善型住房的支持作用:
  1、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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