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的最直接体现之一,要从交通信号、交叉路口通行限制及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路权优先。
1、城管部门要设置禁停区域,非公共汽车不得在公共汽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前后50米内停靠或者上下客。对干扰公共汽车正常运行的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
2、交警部门在道路条件允许,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要允许公共汽车在单向机动车道双向通行;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应允许公共汽车在社会车辆禁行路段上通行;
4、限制公路运输客运班车在城市公交站亭上落客;
5、在车流量大的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拥挤的城市道路,可采取限时限制摩托车行驶等措施,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
6、在条件允许的旧城区和新规划建设的城区,要根据需要及时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快速干线,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城市公共事业附加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要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并要将公交科研、站场规划建设、车辆购置、车辆更新资金和经营性亏损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亏损评估制度,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对公交企业上一年度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评价,在确保公交职工年均收入略高于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公交企业的亏损补贴额。对城市公共交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免费或优惠乘车和为他们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额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从2009年起,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每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300万元作为公交亏损补贴和车辆购置、更新经费。不足部分经市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后报政府同意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四)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实行划拨方式的供地制度。对公交站场等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规划,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目录》,依法以划拨的方式提供,要及时办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五)减、免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费用。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亭、站牌架等站点设施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化占用费等费用,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六)努力营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环境。交通、公安交警、城管、残联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蓝牌车、无牌无证车辆的打击力度,同时要限制机动车辆的发展,逐步限制二轮、三轮摩托车的增长,加强运输市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环境。要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美化城市等角度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组织举行全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等方式,引导、培育市民选择乘坐城市公交出行的习惯。要引导市民关心、支持公交发展,动员全社会共同办好公交,营造良好的公交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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