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茂名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编制。市交通局要尽快完成市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布实施。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适当的支持;城乡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确保规划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原则性,凡规划确定的线路、站点、站场用地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三、着力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建城函〔1998〕302号)“城市公共交通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的规定,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范围为:市辖茂南区、茂港区。鉴于目前有部分营运中巴车在茂南、茂港区范围内营运,或途经茂南、茂港区域的实际,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理顺公路客运与公共交通关系问题,做好公交发展规划,设计好公交路线,依法依规核定票价,市区建成区实现年内通公交。市交通局要制定茂南、茂港两区公路客运线路改造为公交客运的方案,尽快实现村村通公交。
(二)大力发展公共汽车。公共汽车是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运输形式,要在稳步增开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合理增加车辆密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公共汽车线路与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等功能区延伸,延长运营时间。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郊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城区公交运输与农村客运之间的接驳换乘。
(三)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车管理。市交通部门要加快出租车的更新换代,加强对车容车貌的管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顶灯、统一计价器、统一标志。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车经营行为和交通秩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树立优质服务、文明服务的行业形象。市城管、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放区域内所需设置的禁行标志、交通标线,划定出租车临时停靠泊位,防止出租车乱停乱放,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好转。
(四)适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准时、环保等优点,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遵循量力而行、科学规划、稳步发展的方针,认真组织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控制预留建设用地,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