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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一)电网建设需要征地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20个工作日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手续,供电部门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二)对不需要新征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毕用地手续。
  (三)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局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第六条 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适合三年的《茂名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从电网工程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供电部门提供电网建设项目的变电站站址征地图、线路路径图,杆塔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办理征地手续的项目,县(市、区)、镇政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工作。对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经省政府批准,供电部门签署征地委托书后,县(市、区)、镇政府在90个工作日内落实建设用地。
  (四)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执行《茂名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标准范围的费用,经过市领导小组同意,由有关部门监督,供电部门直接支付给受补偿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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