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县(市、区)政府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核准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因特殊原因,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提出要求修改的,经市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可以进行修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意见书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该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需要项目所在各县(市、区)政府(或其规划部门)审批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必备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结。
(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须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属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的,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预审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以及镇政府要按上级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规划调整的相关报件,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必备资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必备资料收集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电网建设项目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及压矿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在8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电网建设项目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属市环保局权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电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水务部门权限的,市水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属市水务局权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初审意见由市发改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上级发改部门权限的,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核准意见;属市发改局权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