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督学聘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
  (七)从退休人员中聘任的州级督学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八)中小学教师应具有中学高级职称;
  (九)国家公务员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其中专职督学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第六条 州级督学的基本职责是:
  (一)参与州政府、州教育局及州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依法履行督学职责;
  (二)向州政府、州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下级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全州教育规划制定和有关重要文件拟定工作;
  (四)州级督学可接受邀请,参加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五)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州政府及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州级督学行使的职权:
  (一)行使州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实施州政府督学的职务活动;
  (二)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三)直接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方面有关情况;
  (四)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与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划、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修订教育督导工作方案,并提出建议;
  (六)向有关部门提出被督导单位及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八条 州级督学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评估:
  (一)查阅有关单位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测算进行量化评价;
  (二)听取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察看调查、进行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