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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督学聘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督学聘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政〔2009〕3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级督学聘任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州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北州州级督学聘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加强我州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级督学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等组成。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州人民政府设置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具体人员由州教育局推荐,报请州政府批准,其中专职督学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免。
  州级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可适当聘任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作为兼职督学。
  第三条 州级督学是州人民政府对教育实施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种职务。州级督学行使州政府教育督导职权、执行州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督导公务。州级督学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州级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分别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校校长、教师、教研机构专职人员中遴选。
  第四条 州级督学由州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换届聘任。
  第五条 州级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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