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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北州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北州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2009〕3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联合拟定的《海北州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北州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州委、州政府关于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民生问题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全州各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提高各级政府财力保障能力,促进全州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根据《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7〕131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范围是,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州、县财政部门。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州、县应当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州、县政府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其管理、使用等情况。
  (二)绩效原则。州财政每年将对各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力的均衡程度、基层政权运转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促进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乡镇运转经费、维稳工作经费、村级运转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加机制资金保障等,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有序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在预算安排上,首先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其次要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转;第三要切实解决诸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离退休补助、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欠账等财政性欠账问题;第四要集中财力安排资金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即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安排诸如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城乡低保、工资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等关系民生的项目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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