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建的部分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重要的连接线(包括牧区转场公路、天葬台公路);危桥和拟建桥梁;均应纳入调查。
(三)对全州范围内所有发生变化的乡(镇)、建制村的基本信息及其公路通达情况,提供相应变化的证明材料;所有发生变化的路线、技术状况和桥梁的基本属性,进行调查更新工作。
(四)建立“十二五”全州农村公路项目库工作。
三、建立“两库”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本次调查建立“两库”工作,不得重复采集2008年度全省农村公路更新基础数据库中已存在的公路和居民点。建立“两库”工作的居民点编码不能与2008年度农村公路更新中已经存在的乡镇和建制村编码重复;城市中的街道、社区及其所辖的居民委员会不纳入本次建立“两库”工作。本次建立“两库”工作按照2003年版行政区划进行。
(二)各单位应在参考人口数量、经济规模、作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合理协商确定农牧场、国有林区、寺庙、主要农业产业区及能源资源开发区等居民点的级别(相当于乡(镇)或建制村),不宜按照其行政级别套用。其中,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原则上为乡(镇)级别,下设分场的,其分场为建制村级别,未设分场的,其生产队为建制村级别;国有林区原则上为县级,下属林场、国有林场、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均为乡(镇)级别;同时应参考各单位的人口数量提高或降低级别。对纳入调查的所有居民点,只采集解决其通达(通畅)问题的一条优选通达路线的技术状况,除自然村外,其他居民点的优选通达路线,统一按专用公路进行编码。自然村的采集由已有路网至群众主要聚居点的公路,国有林区的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寺庙、旅游点、主要农业产业区、能源资源开发区等重点采集由已有路网至林区的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藏区寺庙、旅游点、主要农业产业区、能源资源开发区等大门口的公路(不采集其内部道路)。
其中:1.国有农场、林场、寺庙、自然村等居民点编码,按《青海省交通厅调查补充完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和建立“十二五”农村公路项目库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2.路线名称:指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及村道路线的名称。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加连接符“-”组成。起讫点地名可用首位汉字或简称表示,但须保证组成的路线名称在本县范围内不重复。
(三)建立“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工作,是在完成完备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包括电子地图)的基础上,对纳入调查的所有居民点,只建立解决其通达(通畅)问题的一条通达路线的项目库。同时根据各地“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筛选各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编制完成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