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9〕3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州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频发,雷击灾害明显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大。据各县气象局的资料统计,2002年至2008年,海北境内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20起,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有5起,其中死亡4人,击伤1人,各县电视台、加油站、通信设施、计算机机房等都遭受到不同程度地雷击损毁,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雷电灾害预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资质认定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148号);省气象局、发改委、建设厅、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青气发〔2008〕112号),州人民政府也先后下发了《海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雷电防护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北政办〔2003〕29号)、《海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3〕68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08〕3号),对防雷减灾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08年8月,气象、安监等部门联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多单位对防御雷电工作重视不够,办公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建筑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安装了雷电防护装置但没有依法进行年检;建设单位新建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单位的工程项目甚至没有设计防雷装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以上问题,要求州县气象局、发改委、建设局、安监局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