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州工商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简化相关手续,依法优先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
第三十一条 州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运用好工会的宣传阵地,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宣传《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团州委。负责指导各级团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大力开展青春创业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计划,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围绕青年在创业、就业和再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途径,及时为青年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州妇联。进一步推进妇女统筹就业发展,完善城乡妇女统筹就业互动平台,帮助女性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业富余劳动力、失地妇女就业,协助政府解决农牧区留守妇女、老人和儿童问题;负责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就业援助活动,帮助妇女多形式实现就业;推动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维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三十四条 州残联。负责编制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长期规划,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残疾人就业年度总量及就业情况,将其纳入全州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部署;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第四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及成员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实施法律和主动承担研究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全州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