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部门要让贫困农牧民充分就业,把促进贫困农牧区劳动力就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之一,发挥扶贫资金作用,为促进贫困户就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广泛开展对贫困村干部群众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贫困农牧民在农业内部充分就业。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在非农业领域就业。加大外出就业人员困难家庭扶贫帮扶力度,提高这些人员就业的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州建设局。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积极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建筑企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腾出就业岗位优先解决海北州辖区内的劳动力就业。
第二十四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自主创业及就业再就业项目的用地审批,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提供便捷服务;在资源开发方面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扶持政策,通过资源开发的扶持促进就业岗位开发;落实收费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州公安局。制定并落实促进统筹城乡就业的户籍政策;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州统计局。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加强数据分析和开发,强化对就业热点问题的监测与分析。
第二十七条 州编办。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拿出措施,确定目标,深入推进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尤其要强化州、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机构设置、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两大机构职能,做好机构设置与法律的衔接问题;研究解决加强乡镇和社区两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问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海北中心支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积极的金融政策,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全州创业促就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州国税局 、州地税局)。督促落实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牧民创业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