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各项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推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4、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积极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创业能力培训计划”、“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和“进城农牧民技能培训计划”等,真正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效应。
5、推动城乡统筹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各类人员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完善政策扶持,积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将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促进形成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推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理顺就业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提高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效率;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州经贸委。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督促企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发展经济,创造和提供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也要控制岗位流失,同时督促新(扩)建企业必须将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全州就业计划;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多渠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等群体就业,并将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包括关闭、破产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州教育局。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升学方面的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指导所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积极承担“两后生”培训,并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