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担保资金逐年积累机制
为保证支农信贷担保资金的良性运行,信贷担保资金一经设立,各县在担保资金终止运行前不得抽回已投入的担保资金。同时,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资金逐年积累机制,各县政府每年要专项安排担保资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水平。支农信贷担保资金通过逐年积累,贷款额度完全能够满足涉农贷款需要时,各县可减少或暂停担保资金投入。
(六)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支农信贷担保资金由县级财政管理,信贷担保资金贷款由承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开展支农信贷担保资金贷款业务的各县政府和承办金融机构要努力培育良好的支农信贷环境,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承办金融机构清理到期贷款本息。承办金融机构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并与县政府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及时组织清收。到期未偿还本息的贷款可认定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要由承办金融机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清收,贷款逾期90天仍不能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其贷款本息由各县财政投入的担保基金代位清偿50%,承办金融机构承担50%。贷款不良率超过10%时,承办金融机构停止发放支农信贷担保资金贷款。经继续组织清收,贷款不良率降到10%以内时,承办金融机构及时恢复办理支农信贷担保资金贷款。对按照上述方式补偿后又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承办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补偿比例反向退补信贷担保资金,信贷担保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退补时,承办金融机构需征得到县财政部门认可。
(七)建立担保资金使用管理奖惩机制
州上每年对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运行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当年信贷担保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率和贷款收回率超过90%的县,次年将继续通过奖补形式安排担保资金;对当年信贷担保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率或贷款收回率介于80-90%的县,按上年投入额度的50%给予奖补;对当年担保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率或累计贷款收回率达不到80%的县,次年将不再给予补助;一年内贷款回收率恢复到80%以上时,在下年度继续给予奖补。县政府重视程度不高、政府和承办金融机构配合不力、信贷担保资金贷款管理滞后、年度贷款额度使用率低于70%或累计贷款不良率超过30%的县,将全额抽回累计安排的担保资金,用于对工作开展好的县的奖补或安排其他县开展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工作。
(八)建立信息交流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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