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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简化程序、服务便民的原则
  对信贷担保体系贷款,承办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程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期限限制,主动向贷款对象提供经营指导和理财服务,切实解决发展型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主体贷款难的问题。
  (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
  从 2009年起,在全州四县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通过连续投入,壮大信贷担保资金规模,3年内着力解决全州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组织贷款需求,促进支农信贷环境显著改善。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由县财政、农牧、发改委、扶贫、审计、监察、承办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对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有计划地开展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四、扶持对象及相关要求
  (一)贷款对象
  支农信贷担保体系主要扶持的对象为:发展型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主体。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必须与农牧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增加农牧民收入联系紧密。贷款对象必须具有与申请贷款用途关联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经验和必备的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而且有偿还能力的。
  (二)扶持重点
  各县在州农牧局(州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用于扶持以下产业或项目:
  1、农牧户家庭养殖业;
  2、农牧户家庭种植业;
  3、农牧户家庭农畜产品加工业及其他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二、三产业;
  4、农牧区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项目;
  5、以组织农牧户开展规模种植、规模养殖和农畜产品加工、营销为目的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贷款;
  6、以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为目的,进行畜用暖棚、草地围栏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7、县政府确定的与农牧业发展或农牧民增收相关的其他项目;
  8、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周转金。
  (三)贷款额度
  各县财政部门和承办金融机构按照生产规模及效益确定,农牧民家庭种植业、养殖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农牧民家庭从事的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的二、三产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农牧区规模种植户和规模养殖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组织农牧民开展的农畜产品种养业和加工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周转金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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