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办发〔2009〕116号)
各县委、县政府,青海湖农场,州委各部门,州直各机关单位,各群众团体,武警海北支队:
《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支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优化全州农牧区金融服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缓解“三农”信贷困难,促进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州政府决定,为保证支农信贷担保资金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全州实行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推动支农投入多元化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逐步建立“三农”信贷担保机制,着力破解农牧民和农牧区经济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牧民收入稳定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各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在选定的承办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建立担保资金。金融机构围绕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重点和政府支农思路,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担保资金额度的一定倍数放贷,加大对重点产业和特定群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以县为主、争取奖补的原则
信贷担保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县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先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设立信贷担保体系,州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汇报,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扩充各县支农信贷担保体系规模。
(三)规范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县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信贷担保体系使用管理机制和运行程序,在充分体现政府信贷支农政策和支持目标的前提下,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放贷,以降低贷款风险。同时要建立不良贷款风险控制机制,贷款不良率超过规定控制比例时,信贷担保资金停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