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报告;
(七)其他可以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设立此项资金是否符合实际需要,以防止部门单位巧立名目、列虚项目使用财政资金。
(二)重新确定经费资金的规模。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该工作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
(三)评价项目实施的经济性。评价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评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评价实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按照资金批复内容进行,是否按规定期限的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
(五)评价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评价资金使用后是否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并对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指标:
(一)项目性资金到位率:实际用到项目工作的资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及方向使用。
(二)项目性资金完成率:实际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或考核项目完成程度。
(三)项目性资金支出合规率:合规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四)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第八条 考评方法:
(一)查账核实。通过对账簿、凭证等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二)查阅资料。通过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资料、总结、文件等查阅,核实专项项目完成情况。
(三)抽查、调查、检查。通过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方法,调查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考评组的方式进行考评,必要时,将另行下文,组织所有部门和单位开展自评活动。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用于编制部门预算、分配财政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单位,应采取取消或核减专项资金的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