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绩考核奖励。建立规范、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和年终奖励机制,由金融办牵头,协同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提交政府研究后,对业绩考核优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成就显著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设金融机构奖励及政策优惠。自2010年起,凡在海北境内新设地区性金融机构以及二级银行分支机构的,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政府对新设金融机构从政策、技术、管理、环境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公布管理内容、办事流程、审批条件等内容,简化审批手续。在规划、购买和租用新设金融机构营业用地方面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企业上市融资激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申报上市企业和已经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的发行集合债券企业,在上市和发债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4)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安排专项奖金,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增长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减轻纳税负担,增加金融机构实力,刺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以下税收政策遵循现行财税管理体制,按预算级次返还。
1、对新设立金融机构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盈利年度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征收营业税,对在偏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凡在我州境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税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2、完善金融业税收政策。对我州已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按3%的税率执行。对即将到期的农村信用社的优惠税率延长执行到2015年末。到2015年末,一律免征我州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
3、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办法。为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我州新设金融机构或外聘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50%的补贴。根据每年对州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结果,对原有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排名前三位的,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
(三)强化政策宣传,做好金融政策咨询服务
扩充和完善政府网站的金融服务板块,大量刊载金融法律法规和贷款、征信、保险等金融业务知识,充分发挥金融政策宣传平台作用,做到金融宣传到位、信息传递畅通、查询方便快捷,满足社会各界金融政策咨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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