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政办〔2009〕2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州政府的公文未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有的请示性公文文尾没有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公文落款时间与报送时间相隔较长;二是报请州政府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或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抄送、分送,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中涉及多个请示事项;五是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州属企业等越级向州政府报送公文,有的地区、部门以办公室名义向州政府办公室报文,或将应报送州政府审批的事项或情况报告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六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规范报文行为,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和签发。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在文尾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示、报告类公文的落款日期与报送时间应大致吻合,两者之间一般不超过3日 ,相距时间过长应以实际报送时间重新打印报送。
二、各地区、各部门报请州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无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州政府时说明有关情况。报请州政府成立或调整有关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的请示,主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拟组成人员名单报州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