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防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时,应考虑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要求。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海北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海北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海北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海北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凡涉及对外提供我州涉密地理信息的,要依法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加强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地理信息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企业或部门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海北移动公司、海北联通公司、海北电信公司、州国家安全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文化局、州保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场)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的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加强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完成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在此期间,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要求在2009年6月底前对本地区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州国土资源局。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针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