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预案体系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运行机构机制。包括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其中,预测与预警包括预测和预警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等;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应急终止等;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四)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五)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和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六)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及预案管理和发布实施等。
(七)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各类预案在格式和内容上要紧密结合实际,宜多则多、宜少则少,条理清晰、简洁明了,容易掌握、便于操作,且戒照抄照搬、繁杂冗长。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国家、省、州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机关或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