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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州级以下(不含州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州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州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六)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七)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州政府负责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州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州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州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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