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7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全州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一)州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州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州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州政府及州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州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州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