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全州性会议:由州委、州政府、州直部门主持召开,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
第五章 召开视频会议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州委、州政府及州直部门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的流程:
(一)需召开会议的单位提前2天向州政府信息中心提出视频会议申请,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由会议主办单位通知各参会单位。
(二)参加会议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当地政府办公室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三)每次会议召开前,由政府信息中心组织系统调试,各县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员应当准时参加,并积极配合系统调试。
(四)主办会议单位分别负责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的会场布置工作。
第六章 视频会议调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政府办公室视频会议管理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负责本地区的系统调测。
第二十三条 各会场操作人员应按时开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会议要求放置好话筒,调整好音量,做好回声抑制。
第二十四条 主会场负责会前点名,对各分会场的图像、声音质量进行测试:各分会场应主动配合,及时应答,业务用语简练准确。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要求切换图像、开闭话筒,并将摄像机的镜头位置调至最佳。
第二十六条 会议和调测期间,各会场的控制设备和联络电话必须有人值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七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视电话会议的操作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各种设置。
第二十八条 各分会场视频终端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州政府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妥善解决故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同时作好故障记录。
第二十九条 视频会议在调度使用期间,各分场不得进行会议控制等相关操作(如申请主席、申请发言、远端摄像机调节、退出系统、环回等)。
第三十条 各分会场应在视频会议室设置值班电话。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的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报告州政府信息中心。
第七章 会议管理和会场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参会人员到会,保证会场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