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政报>编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31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政报>编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海北政报》编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海北政报》的编辑管理工作,提高编辑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政报》由州人民政府主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是州人民政府“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刊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州政府大事记和选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州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海北政报》刊登和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文件效力。
第三条 《海北政报》编辑委员会是《海北政报》的日常编辑工作机构,对《海北政报》的编辑出版质量负责
第四条 《海北政报》的编辑,由每期执行编辑在编辑委员会领导下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出编辑内容、版面设计等计划,并进行初审,报副主编复审,经复查后,报主编终审。
第五条 《海北政报》为月刊,每月月底前出版,按A4版本印刷。所刊稿件的校对采用三校三改,校对的质量标准要求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稿件完成三审三校后,经主编终审后,方可发排。所发稿件必须达到“齐”、“清”、“定”的要求。齐,指拟发稿件各组成部分必须齐全,不能有遗漏;清,指稿面必须清晰;定,指拟发稿件必须是定稿。稿件一经交发,一般不再修改;如需修改,由主编或副主编同意并签字后,再予修改。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海北政报》的出版发行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保障。
第七条 《海北政报》发送范围:青海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内各州(地市)党委、政府,州直各单位,各县党委、政府,各乡(镇)政府,省驻州各单位,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政府和三十个民族自治州政府,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