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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重大庆典承办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燃放。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要严守规定,并积极支持做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110、2288191)。经查实的,以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奖励给举报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如有违反,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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