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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预防爆炸、火灾、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禁放范围:河东片区为东至高水公路;南至茂南大道;西至小东江、茂水公路(含高山农民街);北至小东江、茂羊公路。河西片区为东至小东江;南至小东江、环市路;西至环市西路、油城一路、公馆三角墟;北至环市北路。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安监、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的,不准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包括摔炮、砸炮、打火纸和“地老鼠”等,下同)。
  第四条 运输烟花爆竹途经本市市区的,必须持有运达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准通行。
  第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市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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