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公路管理局、市物价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整合公路收费站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9〕24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茂名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38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本市籍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车辆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全市所有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折腰式手扶拖拉机,下同),其车辆通行费均实行年票制。长期(指滞留时间3个月以上)在本市行驶的非茂名籍机动车辆参照茂名籍机动车辆收费标准购买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四条 从本市境内各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出口进入本市的非茂名籍车辆,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单向收取车辆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保留的国、省道收费站的非茂名籍车辆,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次票(已缴交本市年票的除外)。
第三章 征收机构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是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年票由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年票征收地点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