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现阶段,政府机构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