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茂府〔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提出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措施如下。
一、做好积极就业政策衔接
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要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就业政策衔接和延续工作,确保各项就业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市户籍因以下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1. 女40岁、男50岁及以上法定就业年龄人员。
2. 在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3. 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 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6.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是:属就业困难需要就业援助的人员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发证机构审核确认并办理相关登记后在《手册》加盖印章认定。
三、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单位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业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成功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视带动就业情况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创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