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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市安委办。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烟花爆竹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协助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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