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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茂府办〔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茂名市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共同参与,组成茂名市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打非”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业务科长组成。
  (三)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执法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的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并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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