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和人民银行提供的信用情况;
(七)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
(八)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及数字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上一次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评。涉及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须邀请市科技部门派员参与。
初评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和《茂名日报》公示七天后,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初评意见及公示结果,拟定扶持项目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和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市、区)内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下称“责任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可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项目单位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等。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和市财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