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订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在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茂名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各县(市、区)所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项目,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培训业务、创业服务、信用服务等),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三)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符合每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选项原则和要求的项目。
(四)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