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委办、省府办《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茂名市辖区内设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