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科学发展的需要,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8〕71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各年度的重点投资计划项目、预备项目,以及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人民币且税收分成缴入茂名市级财政的新办项目、新办企业。
第三条 重点投资项目报批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登记后提出审批服务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批、代办服务、同步办理、特事特办。
(一)统一登记。凡属重点投资项目申报事项,先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发给申报单位“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依据,列入“办法”服务管理。
(二)联合审批。对落户我市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提出审批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指定专人跟踪落实,按规定时限办结。
(三)代办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申报事项,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安排代办服务,通知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文件或证照送回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转交项目申报单位。
(四)同步办理。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接到重点投资项目报批申请后,即时将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发送到市有关部门审批岗位。有关部门认为有前置条件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和申报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召集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商议,出具同意意见,交相关审批部门同时办理,按规定时限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