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鼓励居民将富余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使用,其房屋租赁收入不超过同期政府定价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部分,可以享受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地方性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区廉租住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或变相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建设,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其闲置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处理或收回。
  第五十条 违反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要求,擅自改变新建住房套型面积比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违规住房将予以没收并交有关部门改造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
  第五十一条 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证明擅自预售、销售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过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
  (四)在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其他费用,或强行搭售商品、服务的。
  第五十二条 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