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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确需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预购人同意,并报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发布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前,必须向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必须同时载明经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编号、有效期限及发证机关,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欺骗、误导等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广告。
  第二十五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并明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销售(预售)商品住房的,应明示商品住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实时备案。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网上签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签订和买卖双方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自网上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纸质文本送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房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依次进行分户验收和单体工程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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