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二)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并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支付能力逐步和适度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求市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市区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内各类住房的供应数量与结构比例,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新建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时,应在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套型面积比例等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招拍挂出让,开发商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在建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比例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 商品住房

第一节 开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违法从事商品房建设、经营。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成片综合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分割成小块后再次转让。
  新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形成规模化开发建设,以便于完善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项目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已出让但尚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和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条件下,通过调换、盘整等方式整合后进行开发建设,单个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少于2公顷(或项目建筑总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
  确因用地条件等限制无法满足前款标准的,须报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