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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德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1.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投资服务业和商贸流通领域,参与教育公益事业、药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业、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降低低门槛、简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2.放宽民营企业出资方式和比例。落实国家、省放宽民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的政策规定。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第三方公司投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的非货币财产比例不受限制。
  3.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落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家及省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来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出口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退税额度。
  二、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5.加快民营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帮助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和科研单位开放实验室、研发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在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
  6.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空闲厂房改建、引进民营资本建设等方式,切实加大孵化器投资建设力度。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市县两级要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对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措施。
  7.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落实《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优先支持中小型企业创办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办技术研发机构。鼓励中小型企业从事技术贸易,指导中小型企业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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