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4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4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