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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若需抽取的供应商数量超过预选库中相应类别的供应商数量时,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市财政局另行报批采购方案。

  (二)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非集中采购项目。

  由采购单位直接从预选库的A、B、C类预选供应商中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不再组织谈判,抽中的供应商即为中标供应商。

  10万元以下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通过预选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在价格确定上要由采购单位严格把关,根据具体项目采购预算情况、任务内容及性质、工作量情况、业务难度情况、参照收费标准等,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四、预选供应商管理办法

  为加强预选供应商库的管理,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的履约表现,采用项目跟单反馈方式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每个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都必须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预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记入供应商管理库。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供应商资格的。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被随机抽取后不参与谈判或谈判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的。

  (五)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不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累计2次的。

  (九)因其资质降低达不到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

  (十)因执业行为受到财政部门或市注协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十一)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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