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实施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
(深财购〔2009〕1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知》(深财购〔2008〕19号)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完成对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根据本次招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告)。为切实做好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
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录的实施期暂定为一年。其中A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所有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B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C类预选供应商可承担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项目。
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实施期内对名录库作适当调整。当有预选供应商被取消或放弃预选时,按照“空缺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的原则更新供应商库。
二、会计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适用的采购项目
(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中标供应商家数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前自行确定,在一个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下,预算金额须按中标供应商家数进行平均分配。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减少人为指定会计中介的行为,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非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亦应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三)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四)如遇确实存在预选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的情况,由采购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三、预选供应商使用及定标方法
(一)预算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
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项目,采购实施时由集中采购机构从预选库的A类预选供应商中按1∶5的比例随机抽取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不少于5天,价格最低的若干家供应商中标;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项目,采购实施时由集中采购机构从预选库的A、B类预选供应商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不少于5天,价格最低的若干家供应商中标;单个供应商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项目,采购实施时由集中采购机构从预选库的A、B、C类预选供应商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不少于5天,价格最低的若干家供应商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