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
(深财行〔2009〕192号)
市直各有关学校,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目前我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正联合开展优化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课题调研,将制定学校运行经费生均定额拨款制度,以规范和优化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结构。考虑到新的学校运行经费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尚在制定中,结合我市暂停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后,部分公办中小学出现公用经费紧张的情况,为保障各学校正常运转,经研究,决定对目前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执行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含教学行政费、发展新生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将目前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执行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统一调高30%的比例(详见下表)。各区(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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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原标准
| 调整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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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质
| 教学行政费
| 发展新生费
| 教学行政费
| 发展新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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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
| 680
| 360
| 884
|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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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 480
| 280
| 624
|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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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教学行政费按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实际在校生人数计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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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新生费按实际净增加的符合我市就读条件学生人数计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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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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