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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补贴的时间段以财政部、商务部下达资金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为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报送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提出享受资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按核定金额的50%下达计划,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拨付到担保机构的账户。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剩余的专项资金额度再按比例追拨每季度各项目的资助资金,实行“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收到资助款后,直接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担保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期限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有关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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