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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按季组织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

  (三)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并将拨款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四)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委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办理具体审核、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业务。同时,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发生的再担保业务;按时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材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范围:

  (一)支持方式。

  1.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时间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融资担保时间未满1年的其最高资助的计算公式为:担保天数÷365天×资助比例×担保额。在市信用再担保中心进行再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资助比例最高可达到2%,具体资助比例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及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总量的多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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