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9〕177号)
各担保机构、各外贸企业: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商务部下达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为加强深圳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要求,结合深圳担保行业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从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我市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且上年度及本年度出口规模在1500万美元以下(含1500万美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总额控制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