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3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业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和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我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二五”期间,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每年围绕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区级示范社,全市从区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家左右市级示范社,符合省级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推荐参加省级示范社评选。市、区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分别由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条件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社;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三、建设标准
(一)具备较强经营服务能力。合作社能有效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一体化经营程度高。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