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与市环境部门签订承诺协议,履行对回收企业申领运费财政补贴相关性资料审核义务,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市环境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回收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应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即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并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区贸工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送区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财政、贸工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